(2014)嘉善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袁仁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善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2001年3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胜。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从重庆市大足县老家携带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至嘉善县,并将冰毒藏匿于自己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曙光小区XXX号二楼东北间租房内的衣柜处。2013年10月21日6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袁某某的租房进行搜查时,查获毒品冰毒1包,净重54.48克。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田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现场笔录及照片,毒品上缴清单,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4.4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抢夺、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仁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炎松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人民陪��员章小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