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2号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钻井丰收村。法定代表人张合远,执行董事。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宝根,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东营市宏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依据2010年12月10日与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虞市洁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玉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