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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锡金与顾玉荣、顾连荣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锡金,顾玉荣,顾连荣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启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张锡金。委托代理人王运璋。被告顾玉荣。被告顾连荣。原告张锡金与被告顾玉荣、顾连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锡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运璋、被告顾玉荣、顾连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锡金诉称,两被告生父名叫顾忠,生前与原告是老朋友,且与原告经常有业务往来。2010年6月26日,顾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把借款日期改为2012年6月27日,并承诺手头宽裕时即归还。2011年度顾忠还欠原告不锈钢加工费5500元。顾忠与其妻子于2011年8月离婚,2013年6月2日,顾忠突然意外死亡,其生育的两个子女即本案两被告,其将顾忠生前购买的一辆轿车过户给他人。为此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3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顾玉荣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完全不符。顾忠患脑萎缩于2013年6月2日死亡,并不如原告所说突然死亡。顾忠生病期间对债权债务作了安排。唯独欠原告的钱我们不清楚,我父亲也没有说过。因被告母亲患病曾向郁某借款,用轿车作为还款,故顾忠死亡后两被告根据父亲遗嘱将轿车及时过户至郁某名下。在顾忠患病期间,原告多次来看望,但从未告知两被告父亲欠款这一事实,等顾忠死亡后才突然以二份所谓的欠据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据被告母亲回忆,欠据上的欠款早已归还原告。从原告提供的欠据来看,欠据上有涂划充分说明这份欠据早已作废。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顾连荣辩称,在被告父亲死前两天曾经问过他还欠不欠别人的钱,他说不欠了,只有别人欠他的钱了。对于原告称我父亲欠他钱,我们不认可,其他同被告顾玉荣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生父名叫顾忠,生前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2日顾忠因病死亡。顾忠生前曾因妻子生病向案外人郁某借款12万元,顾忠死后,被告顾玉荣将顾忠名下的一辆轿车过户给郁某。2013年7月8日,原告持顾忠签名的两份欠据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在继承顾忠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两被告明确未继承顾忠的遗产,庭后两被告又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对顾忠遗产的继承。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到庭证人郁某的证言、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作为顾忠的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原告又无证据证明两被告已实际继承与本案债务相当的遗产,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锡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锡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黄 巍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人民陪审员  陈宇姝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帅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