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东、胥克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东,胥克燕,吴法涛,武建霞,徐以太,花秀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建东。被告胥克燕。被告吴法涛。被告武建霞。被告徐以太。被告花秀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6元,减半收取5948元,财产保全费4568元,合计105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