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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岳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忠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