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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先兵与张恩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先兵,张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089号申请人:徐先兵。被执行人:张恩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元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恩军所有的皖N号奔驰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