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吴经开与山东天幕集团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经开,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吴经开。被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陈名君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令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