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高国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高国辉,男,汉族,无业,现住宁江区文化街,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负责人张巍,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梅,女,满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郭永春,男,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宁江区。原告高国辉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倪 华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秀君,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