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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聂文革与王海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文革,王海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63号原告聂文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政伦、荆淑春,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豹,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侯艳慧,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文革与被告王海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