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聂文革与王海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文革,王海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63号原告聂文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政伦、荆淑春,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豹,男,汉族,司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侯艳慧,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文革与被告王海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程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