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赵文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3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文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职高文化,无业,住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文新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雨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文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第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赵文新先后3次窜至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金晖苑小区,盗窃自行车3辆。金晖苑小区保安队长罗永青在接到小区居民报案后,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涉嫌盗窃自行车的赵文新。同年11月14日17时许,罗永青在小区内发现赵文新于是将赵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第一宗:2013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文新窜至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金晖苑小区A座2梯楼梯间处,赵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开被害人谭小花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自行车(约价值700元)将车盗走。作案得手后赵文新将自行车骑至南城某地以100元价格卖与一不知名男子。被盗自行车无法缴回。第二宗:2013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赵文新窜至东城区火炼树金晖苑小区C座1梯楼梯间处,赵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开被害人黄福和放于此处的一辆银色��行车(约价值300元)将车盗走。作案得手后赵文新将自行车骑至厚街镇以80元价格卖与一不知名男子。被盗自行车无法缴回。第三宗:2013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文新窜至东城区火炼树金晖苑小区A座1梯楼梯间处,赵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开被害人罗观祐放于此处的一辆蓝色山地自行车(约价值1200元)将车盗走。作案得手后赵文新将自行车骑至火炼树以120元价格卖与一不知名男子。被盗自行车无法缴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谭小花、黄福和、罗观祐的陈述,证人某某青、温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原籍调查函,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赵文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文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文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文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赵文新定罪处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文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赵文新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赵文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文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沛雄(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