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余某,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安徽省怀远县荆涂风景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