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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518号原告:余某,女,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安徽省怀远县荆涂风景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