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展宗峰诈骗罪、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七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展宗峰,又名展俊,男,生于1988年,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甘肃省白银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暂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兰七检刑诉字(2014)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宗峰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宗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展宗峰对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332号)刘某某谎称要为其所在的公司办理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预存现金消费白金卡,从中骗取该公司现金42554元后,赃款挥霍。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展宗峰利用其担任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哈弗润滑油总部在甘肃长信国际酒店召开会议期间产生消费款10316元,据为己有。对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户籍证明、银行业务凭证、提取笔录及材料、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展宗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展宗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第一起诈骗时4万元,并非42554元,其已将其中的2554元作为成峰公司的消费款上缴公司财物;第二起指控属实。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展宗峰对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332号)刘某某谎称要为其所在的公司办理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预存现金消费白金卡,从中骗取该公司现金42554元后,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10日公安局人员在白银市平川区家联快捷酒店将被告人展宗峰抓获。2、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3月22日,该公司与甘肃长信国际酒店销售部经理展宗峰联系签订商务协议在该酒店消费,展宗峰以给该公司办理白金卡为由,让其将42554元预付款打入展宗峰提供的银行卡上,后展宗峰于2013年1月13日被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除,至今展宗峰未给该公司提供白金卡,也未归还办理白金卡的费用。3、被告人展宗峰的供述。证实其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相一致。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促销主管。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单位在甘肃长信国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费共计35889元人民币,2012年8月20日,该公司给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展宗峰支付了现金42554元办理现金消费白金卡,后展宗峰未将该笔现金上交单位,也未给该公司办理白金卡,将该笔现金个人侵吞的事实。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经理。2012年8月1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甲向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索要住宿等消费的发票,因该公司之前欠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宿等费用35889元没有结清,长信公司经理展宗峰就说让该公司支付现金42554元,称办理白金卡及出具公司所需的发票。2012年8月20日,该公司出纳给展宗峰的个人账户转入现金42564.50元,展宗峰当天给其开了42554元的机打的餐饮发票。2013年1月14日长信酒店突然找到该公司要钱,并说展宗峰已经因为财务问题被长信酒店开除了,才知道展宗峰并没有将42554元现金打给长信酒店,也未给该公司办理白金卡。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甘肃省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营销部经理,与展宗峰是同事关系。展宗峰因假借公司名义将甘肃成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公司的餐饮费收回后据为己有,公司发现后对展宗峰除名的事实。7、证人展某某的证言(系被告人展宗峰的父亲)。证实2013年1月9日前后,其接到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经理的电话,称儿子将单位的13万元钱侵吞,其两次总共给展宗峰给了现金137000元,展宗峰欠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钱全部结清,2013年4月份,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又给其打电话,称儿子又以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把客户的4万多元侵吞,之后其和儿子通话,儿子说他拿了客户的钱还了高利贷,之后再没联系的事实。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展宗峰是该公司营销部工作人员。2013年春节前,该公司在清理外欠款的过程中,发现展宗峰未将130968元消费结算款上缴公司财务,该公司让展宗峰清帐,展宗峰将私自留存的应上缴公司财务的130968元分两次退还公司,公司经研究后对展宗峰作出开除处理。展宗峰被公司开除后,公司在清收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公司消费款时才得知展宗峰以办白金卡为由收取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万余元的事情,展宗峰也未将2554元上交公司财务。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展宗峰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展宗峰利用其担任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哈弗润滑油总部在甘肃长信国际酒店召开会议期间产生消费款10316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王某乙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1299号甘肃天泰汽配城开一家润滑油经营铺面。2012年12月16日,其与甘肃长信国际大酒店业务经理展宗峰联系,在长信大酒店消费10316元人民币,2012年12月20日前后,展宗峰拿着消费清单找其结账,经对账确认后,扣除之前交的500元押金,其将在长信酒店消费的9816元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到展宗峰提供的农行账号上,后展宗峰一直未提供发票。其总共被骗金额10316元。2、被告人展宗峰的供述。证实其供述同起诉书指控相一致。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甘肃长信国际酒店营销部销售经理,与展宗峰是同事关系,展宗峰于2012年年底辞职,工资辞职时已结清。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司在清收王某乙所在的美国哈佛润滑油兰州天泰市场经销部的消费款时发现展宗峰收取完王某乙欠公司的消费款后,又从王某乙手里要到其在公司消费时的一张500元押金条,展宗峰拿着500元的押金条私自到酒店总台接待处将500元押金取走的事实。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美国哈佛润滑油西北销售分公司经理。2012年12月11日其在长信国际酒店签了一张500元的押金条,后来展宗峰将这张押金条拿走兑换的事实。6、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从甘肃长信国际大酒店提出展宗峰的劳务合同两份,美国哈佛润滑油收据一张,展俊退押金条一张;从美国哈佛润滑油西北销售分公司提取到机打发票一份、和解协议一份,商务客户协议一份,农业银行金穗支付通交易凭条一张、农业银行业务查询单一张,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从李江山处提取到哈佛润滑油销售公司在长信国际酒店的消费记录单两张。7、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展宗峰在工作期间一直用展俊姓名。自2010年10月直2013年1月展宗峰在该酒店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酒店消费款124227元,未及时上交公司,被酒店发现后,分两次将该款退还酒店,酒店于2013年1月13日对展俊予以除名处理。8、甘肃长信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展俊的除名处理决定。证实该酒店对营销部销售代表展宗峰予以除名处理。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展宗峰犯罪时系成年人。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展宗峰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展宗峰无视国法,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展宗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展宗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展宗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昭代理审判员 王 卿人民陪审员 徐剑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