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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郭增成与刘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成,刘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郭增成,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刘任,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徐红秋(被告之妻),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增成与被告刘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增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增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