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郭增成与刘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成,刘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郭增成,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刘任,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徐红秋(被告之妻),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增成与被告刘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增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增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