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生,李冬明,李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广路,男,汉族,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李生,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冬明,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信,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金盟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信的起诉。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 许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