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许申申请执行周桂花、吴凯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272-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申,周桂花,吴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许申,安徽胸科医院医生。被执行人周桂花。被执行人吴凯军,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万元,承担诉讼费8820元、执行费4532元,合计3133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款请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桂花、吴凯军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133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款请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