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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英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瓦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英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14)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英波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谭烨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英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等人驾驶白色微型面包车分别在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南极屯大连福誉机械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镇海村东山上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基站等地盗窃变压器及变压器内铜丝,而后变卖。被告人马英波共盗窃11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028元。综上,被告人马英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英波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0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南极屯大连福誉机械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盗窃该公司厂房供电用的一台S9-315KVA变压器的过程中,被业主迟某某发现,三人未盗窃到财物逃跑。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2200元人民币。2、2013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南极屯大连福誉机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厂房供电用的一台S9-80KVA变压器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24480元人民币,尔后将变压器内铜丝直接拉到松木岛马某乙(已起诉)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变压器外壳扔在路边沟里,被告人马某乙明知该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5600元人民币。3、2013年6月13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镇海村东山上中国移动瓦房店分公司、中国联通瓦房店分公司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两台S9-20KVA变压器内铜丝盗走。经鉴定,两台变压器内铜丝共价值4480元人民币,变压器外壳扔在现场。尔后三人又来到瓦房店市西杨乡西杨村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S9-20KVA、S9-10KVA两台变压器盗走。经鉴定,两台变压器共价值18850元人民币,两台变压器内铜丝共价值7840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马英波盗窃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松木岛马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马某乙明知该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4、2013年6月10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岗后村中国移动公司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一台S9-20KVA变压器内铜丝盗走。尔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松木岛刘某某(已起诉)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2240元人民币。5、2013年2月2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已起诉)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普兰店市沙包镇矫沟村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公司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两台S9-20KVA变压器内铜丝盗走。经鉴定,两台变压器内铜丝共价值5460元人民币。尔后三人又来到普兰店市沙包镇矫沟村中国联通公司大棚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一台S9-20KVA变压器内铜丝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2320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李某、马英波盗窃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松木岛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6、2013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普兰店市复州湾粘土矿水泥厂,将水泥厂供电用的一台30K**变压器内铜丝盗走。该变压器因无品牌无法鉴定。尔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松木岛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变压器内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1120元人民币。7、2013年6月6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普兰店市炮台镇三家村陈丰勇库房,将库房供电用的一台80K**变压器内铜丝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6090元人民币。尔后三人又来到普兰店市炮台镇宫房村中国电信公司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一台S**-M-50/10变压器内铜丝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2800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李��某、马英波盗窃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松木岛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8、2013年6月9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刘半沟村中国移动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一台S9-20KVA变压器内铜丝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2088元人民币。尔后三人又来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房身村核桃屯,将大连金悦电力有限公司二十里堡营业所给居民供电用的一台S9-30KVA变压器内铜丝盗走。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2790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马英波盗窃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松木岛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9、2013年2月19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到瓦房店市泡崖乡泡崖村中国电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S11-30KVA、S9-20KVA两台变压器内铜丝盗走。尔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普兰店市炮台镇王某某(已起诉)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王某某明知该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两台变压器内铜丝共价值5126元人民币。10、201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李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普兰店市炮台镇老染房村中国联通公司基站,将基站供电用的一台S9-20KVA变压器内铜丝盗走。尔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普兰店市炮台镇杨某某(已起诉)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杨某某明知变压器内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2240元人民币。11、201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马英波伙同郭某某、李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来到大连金州区七顶山街道梅家村,将大连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金州分公司七号水井供电用的一台S9-200/10变压器内铜丝盗走。尔后直接将变压器内铜丝拉到普兰店市炮台镇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杨某某明知该铜丝系盗窃之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变压器内铜丝价值896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马英波盗窃11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028元。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马英波供述笔录、证人张某某、钟某某、侯某某等证言笔录、郭某某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价格鉴定书等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马英波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英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英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被告人马英波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英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英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明智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丹丹第5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