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新言、苏月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新言,苏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非执字第2号申请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宝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秀煦,德化县葛坑镇计生办负责人。被执行人黄新言,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德化县。被执行人苏月英,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德化县。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2013)德执审字第14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黄新言、苏月英在收到裁定书后7日内缴交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111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新言、苏月英交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1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新言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用于交纳社会抚养费,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115元及执行费517元未能履行,因被执行人黄新言、苏月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执审字第14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源审 判 员 童宝捷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水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