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循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循民初字第13号原告马某某,女,撒拉族,现年30岁,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马某某,男,撒拉族,现年29岁,青海省循化县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初经人介绍由父母包办,我与被告按当地民族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了结婚证。其后生育二子一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时常无故殴打我,我一直忍受并在家服侍公婆,养育孩子。2013年11月被告再次无故殴打我,之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二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退还原告个人财产,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2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属实,婚后我们一直跟父母同家居住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二子一女。2013年11月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故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双方父母包办后按当地民族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5月3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二子一女。2013年11月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2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二子一女,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求,但其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且分居时间未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期间。只要双方认真对待夫妻关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其婚姻关系仍能维持,故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靠维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