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俸金与王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俸金,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李俸金(曾用名李奉金)。被执行人王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溪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苍溪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李俸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李俸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55775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5775元,申请执行人李俸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先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