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朱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任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原告朱某某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天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买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