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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朱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任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原告朱某某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天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买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