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国栋与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栋,蔡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初字第00340号原告赵国栋。被告蔡文龙。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国栋与被告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国栋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国栋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雪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