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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赵国栋与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栋,蔡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初字第00340号原告赵国栋。被告蔡文龙。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国栋与被告蔡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赵国栋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国栋负担。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梁雪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