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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万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云成,焦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万云成,职工。被执行人焦全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云成与被执行人焦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云成申请执行1021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53元,由被执行人焦全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