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少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少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徐某某,学生。法定代理人徐金良(系徐某某之父),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明。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中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春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