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俊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