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罗东元与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东元,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罗东元,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东元与被执行人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李建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东元借款39000元、支付案件诉讼费用433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9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建林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99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