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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青岛特立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青岛邦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特立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青岛邦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特立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晓雪,系该公司总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邦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永锡,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特立贝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邦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21日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清芬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