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