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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龚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0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5月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4日被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辩护人向先银、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梁法刑初字第00393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龚某某不服,以其非法持有的海洛因不足10克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法刑初字第0039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代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