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菜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秀平诉朱保顺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平,朱保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汤菜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秀平,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保忠,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刘秀平之夫。被告朱保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秀平诉被告朱保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叶保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保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平诉称,2007年5月26日被告朱保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摩托车沿汤阴县菜园镇后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叶晓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刘秀平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即原告刘秀平被送到汤阴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此交通事故经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公交(2007)第1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朱保顺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原告刘秀平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原告住院期间其家人多次找到被告让其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用等费用,被告一直拒绝支付。2007年12月19日,经原告被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该协议内容为“因被告将原告撞伤,原告所花医疗费5000元,被告愿在2008年6月1日先付3000元,下次2000元,2008年底还清,逾期愿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整。”协议给付期限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要,可被告至今未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000元及利息。被告朱保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6日被告朱保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摩托车沿汤阴县菜园镇后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叶晓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刘秀平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即原告刘秀平被送到汤阴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此交通事故经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公交(2007)第1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朱保顺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原告刘秀平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另查明,原告刘秀平因交通事故损害于2007年5月26日入住汤阴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于2007年6月7日出院,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566.8元。出院证载明“左髌骨骨折术后好转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事项:1、休息;2、继续药物治疗;3、不适随治。”此外原告于2007年6月18日在菜园镇杨庄西卫生所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120元。再查明,被告朱保顺于2007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载明“2008年6月1日先还3000元余下2000元2008年底还清。如不照办,情愿赔偿刘秀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3000元”的协议书。此外被告朱保顺向叶保忠(系原告刘秀平之夫)分别出具载有“今欠到杨庄叶保忠现金3000元整,6月1日还,后庄朱保顺”、“今欠到杨庄叶保忠现金贰仟元整2008年底还,后庄朱保顺”的欠条两张。上述事实,有汤阴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刘秀平住院收费票据和出院证各一张,菜园镇农村诊所统一处方签一张,被告朱保顺向叶保忠出具的欠条两张,协议书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朱保顺因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刘秀平身体损害的事实,并被认定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朱保顺向原告刘秀平及其丈夫叶保忠出具的欠条、协议属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部分,因双方未约定,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保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保顺赔偿原告刘秀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000元整。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朱保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勇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来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