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运兵与李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运兵,李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郭运兵,汉族,男,1972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李保全,汉族,男,1963年09月06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保全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湖坊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保全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4883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