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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执字1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海援与赵宝庆租赁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援,赵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执字195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援。被执行人赵宝庆。本院在执行李海援与赵宝庆租赁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2657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430元。另查,被执行人赵宝庆现在银行无存款,无偿还能力。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已具备执行条件,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宝山审判员  吴振英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