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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滨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修达要求宣告其子罗益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修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渭滨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罗修达,男,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宝鸡文理学院教授(已退休),住宝鸡文理学院新校区。申请人罗修达要求宣告其子罗益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修达诉称,其子罗益民于1991年分配到陕西宝嘉应用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1995年10月17日在公司上夜班过程中失踪。之后被申请人罗益民所在单位陕西宝嘉应用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组织人员四处寻找,并在宝鸡日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家里也想尽办法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但终究无果。现时间已过去18年,被申请人罗益民仍去向不明,杳无音讯,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罗益民死亡。经查,罗益民,男,湖南省桂东县人,系申请人罗修达之子。罗益民于1995年10月17日在陕西宝嘉应用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夜班过程中失踪,其所在单位曾组织人员四处寻找、张贴寻人启事,并于1996年6月11日在宝鸡日报上刊登寻人启事,家里也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罗益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益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益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益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