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美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王进昌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进昌,男。2003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梅、被告人王进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进昌伙同外号“陕西”(姓名不详,在逃)窜到白坡里195号出租屋,二人见大门口房门没锁,便从大门口溜上二楼,“陕西”持一张卡将其中一间房门打开,进入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陈XX��腾牌手机一部,王进昌到二楼另一房间内盗窃色手机一部,后二人下到一楼,“陕西”持卡将一楼房门打开后,盗窃被害人李XX酷派手机一部及一串电动车钥匙,后又使用该钥匙把一楼房间内一辆奥娃牌电动车盗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脉腾手机价值人民币527元、被盗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757元、被盗奥娃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2元。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进昌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进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鉴定意见、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相片、被害人李XX、陈XX的陈述;并有被告人王进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进昌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法,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进昌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进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