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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唐山矿劳动服务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唐山矿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重字第2号原告王建国,工人。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迁西县城关桃园街。法定代表人宋良军。委托代理人张永宏,该服务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学银,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唐山矿劳动服务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增盛路。法定代表人苏洪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芳,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建国与被告迁西县弘泰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滦唐山矿劳动服务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王建国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百响审 判 员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