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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满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明,满中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字第68号原告王永明。被告满中喜,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明诉被告满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