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与郭海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郭海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175号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机构代码:55334597-3.法定代表人段庆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世霞审 判 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