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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9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弘和商贸有限公司与云阳县合兴煤业有限公司,云阳县合兴煤业有限公司江口镇大横洞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970号原告江苏弘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承平。委托代理人罗明圣,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合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加明。被告云阳县合兴煤业有限公司江口镇大横洞煤厂。负责人康正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弘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合兴煤业有限公司、云阳县合兴煤业有限公司江口镇大横洞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弘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弘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5.00元,减半收取2143.00元,由原告余立清负担。审判员 周 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