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张英振、庄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张英振,庄浩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黄庄,行长。委托代理人娄明亮,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618612。被告张英振,男,身份证地址福田区。被告庄浩生,男,身份证地址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1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