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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高恩森、张长芹与高松、高竹、高纪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恩森,张长芹,高松,高竹,高纪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民初字第40号原告:高恩森,男,汉族,居民。原告:张长芹,女,汉族,居民。被告:高松,男,汉族,居民。被告:高竹,男,汉族,居民。被告:高纪全,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恩森、张长芹与被告高松、高竹、高纪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纪全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恩森、张长芹的起诉。如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皮忠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