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闫宁与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民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巧铭。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宁。上诉人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