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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开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洪剑与赵福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划拨)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剑,赵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廊开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剑。被执行人赵福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廊开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福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福刚给付申请人徐洪建欠款2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45元,案件执行费3200元。但被执行人赵福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福刚的银行存款共计225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