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官素琼与马力轲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官素琼,马力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2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官素琼,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力轲,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官素琼因与被申请人马力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官素琼申请再审称:官素琼将资金交给马力轲委托理财,能证明自己把钱打入马力轲的账户,该款之后的去处只有马力轲知道,因此,应当由马力轲举证证明如何运作该笔资金;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双方争议属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已排除刑事违法,二审以“可能涉嫌刑事违法”驳回官素琼的起诉错误;二审法院已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审理;本案焦点是委托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官素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马力轲提交意见称:赌博是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请求驳回官素琼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官素琼与马力轲系同一办公室工作的同事,官素琼将大额资金转入马力轲的银行卡,说明官素琼对马力轲采取的资金投向及运作方式是明知的,且双方当事人所在公司领导谭琦也证实,发生本案纠纷后,他对纠纷进行调解,官素琼承认其明知自己交给马力轲的资金是用于网上赌球。故官素琼所称应由被申请人马力轲举证证明如何运作该笔资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官素琼将资金交给马力轲用于网上赌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官素琼用于赌球的资金系赌资,属于收缴范围。故其请求马力轲予以返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其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官素琼关于本案已排除刑事违法、与马力轲之间存在委托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当的再审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官素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官素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启斌代理审判员 何映江代理审判员 蒋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