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陶秀英、黎振星与镇江新区横山村民委员会、黎富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陶秀英,黎振星,镇江新区横山村民委员会,黎富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秀英。委托代理人:陶洪法,男,1954年2月20日生,系陶秀英之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黎振星。委托代理人:杨俊,江苏思扬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新区横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镇江经济开发区横山村龙王庙。负责人:黎立松,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太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富双。委托代理人:徐太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陶秀英、黎振星因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横山村民委员会、黎富双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