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434号原告冯某,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桑某,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