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麻铁栓与赵进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铁栓,赵进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麻铁栓,男,1945年1月8日出生。被告赵进国,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麻铁栓与被告赵进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铁栓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铁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铁栓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麻铁栓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