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冯珍、王雨萱与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珍,王雨萱,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冯珍。申请执行人王雨萱。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法定代表人申长伟,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会计工作站的银行存款47554元(本金46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6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