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五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聂蕾与吴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蕾,吴艳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107号原告聂蕾,男,汉族。被告吴艳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蕾与被告吴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蕾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康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