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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五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聂蕾与吴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蕾,吴艳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五初字第107号原告聂蕾,男,汉族。被告吴艳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蕾与被告吴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蕾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康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