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少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丽娜诉被告吴永洪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娜,吴永洪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少民字第30号原告郭丽娜,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吴永洪,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娜诉被告吴永洪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