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西陵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盛萍与李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萍,李建峰,宁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李盛萍,女。被执行人李建峰,女。被执行人宁保华,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72500元;以72500元为基数并从201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承担执行费989元。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峰、宁保华的银行存款734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李建峰、宁保华以72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审 判 长  余 晓审 判 员  马晓曦代理审判员  周铁金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