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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孟社斌与洛阳市永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福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社斌,洛阳市永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孟社斌,男。被执行人洛阳市永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福贵,男。孟社斌与洛阳市永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市永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福贵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174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永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田福贵自2014年1月20日起以1647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更多数据: